民告官有三難:不敢告、告不了、告不動。信陽中院祭出破題之舉——嘗試建立行政訴訟案件異地交叉管轄機制,讓群眾願意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讓法官敢於依法公正裁判,也減輕了黨政機關和上級法院的信訪壓力。更重要的是,使很多應該通過司法審判途徑解決的糾紛,回歸法律軌道
  □本報記者張亮趙紅旗
  以前,縣裡審判本地行政案件,即使依法公正審判,老百姓心裡也總犯嘀咕,懷疑背後有貓膩。如今,本縣法院不審本地行政案件,官司勝敗,老百姓也很少抱怨“官官相護”。
  河南省信陽市潢川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李剛感受到的這種變化,源於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率先在全省法院進行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探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行政案件異地審理是破解行政審判立案、審判、執行“三難”問題的一項新舉措,更容易讓群眾從每一起行政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將儘快向省高院審委會彙報,力爭在全省推廣。
  現象
  不找院長找縣長
  民告官有三難:不敢告、告不了、告不動。2013年年初,信陽中院調研發現,行政案件受案數呈下降趨勢,但大量行政案件以信訪形式涌入黨政機關和上級法院,“不找院長找縣長”現象日益突出。
  究其原因,有些基層法院迫於行政干預,對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受行政干預影響,一些基層法院不依法公正裁判,造成大量行政案件向二審、再審環節集中;因被告行政機關不出庭應訴、不履行法院行政判決,當事人對通過行政訴訟維權喪失信心,不願到法院訴訟,“信訪不信法”。
  行政案件是通過司法審查行政行為,監督政府機關。信陽中院院長張社軍認為,如果能打破目前的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相對一致的現狀,不僅能消除當事人的合理懷疑,還能排除行政干預等外界因素,更利於公正裁判。
  2013年9月,經報請河南高院批准,信陽中院嘗試建立行政訴訟案件異地交叉管轄機制,決定在浉河區、平橋區法院以及光山縣、潢川縣兩對法院先行試點,目前已在全市10個基層法院全面推開。
  據信陽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德如介紹,異地交叉管轄的具體步驟為:所在地法院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等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再由市中院根據指定管轄的程序規定,逐案作出指定管轄裁定,移送相互交叉管轄的法院審理。
  “異地交叉管轄,讓群眾願意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讓法官敢於依法公正裁判,也減輕了黨政機關和上級法院的信訪壓力,‘不找院長找縣長’現象明顯減少。”信陽中院副院長陳煥成說。
  爭議
  當事人訴累增否
  “行政案件異地交叉管轄的一個明顯問題就是,群眾打官司要跑更遠的路,增加了訴訟成本。”陳煥成坦言。
  “試點的4個基層法院,地域相連、人文風俗相通、交通便利,可以防止增加當事人訴累。”張社軍說。
  “兩縣相鄰,不算太遠。”光山縣當事人李軍認為,案件在潢川縣開庭,時間和交通成本並不是很高,相比來說公平更重要。
  陳煥成告訴記者,信陽中院明確要求,相互交叉管轄的法院要加強審判協調配合,除特殊情況外,傳喚當事人到庭、送達法律文書、開庭、協調等,一律到立案法院進行,一律開展巡迴審判,不讓當事人多跑路。
  受案法院一般為糾紛發生地法院,審理實行異地交叉管轄,會不會存在本地法院不受理本地案件的現象?
  “不會。”陳煥成肯定地說,信陽中院規定,基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案件,一律向中院行政庭先行報告,以強化中院對基層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監督指導,防止發生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問題。
  信陽中院嚴格控制案件移送周轉期限,要求基層法院行政庭配合立案庭,認真做好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依法及時立案受理,併在立案後7日內逐案報請市中院指定管轄;中院行政庭指定專人負責,於收到指定管轄請示後7日內,逐案製作指定管轄裁定書,並將裁定書及案卷材料移送相互交叉管轄的法院,防止拖延時間。
  成效
  法院手腳能放開
  “法院放開手腳立案、審判,行政機關更加重視和關註開庭,辦案質量與效率得到提高。”李剛深有感觸地說,2013年9月實行交叉管轄以來,他所在的行政庭共辦理信陽中院指定管轄的光山縣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36件,審結28件。其中,行政機關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後撤訴7件,裁定駁回起訴5件,判決16件。判決案件中撤銷具體行政行為8件、駁回訴訟請求3件、維持5件。
  “相比往年,案件受理數、結案數、一審撤訴率、二審維持率均明顯提升。這都是對原告合法權益實實在在的保護。”李剛說,異地交叉管轄以來,審理案件時來自被告行政機關的干預因素大大減少,法官面對的不再是控製法院人、財、物的地方政府,也不再是與法院朝夕相處的行政機關和經常打交道的政府官員。
  陳煥成手中的審判流程管理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06件,已審結140件,均為歷史同期最高值,無超審限、無當事人反映法院不立案而發生信訪事件。
  鄭州大學教授、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沈開舉表示,“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是我國行政審判中一個突出現象,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實現審判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分離。
  “本地法院審理本地行政案件難以擺脫干預,執行起來更難,異地審理根本解決了民告官案件執行難問題,有利於恢復老百姓對民告官訴訟的信任和信心。”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局局長陰躍平說,鐵路法院與地方聯繫少,人為因素干擾少,該院多次被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涉及被執行人為行政機關的案件。
  “民告官案異地審理有法可依。”宋爐安說,行政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因城市建設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商城縣政府法制辦主任王景明先後10餘次以被告代理人身份出庭。他深有感觸地說:“異地交叉管轄不僅消除了老百姓對當地法院能否公正審判的疑慮,更重要的是使很多應該通過司法審判途徑解決的糾紛,回歸法律軌道。”
  本報鄭州5月21日電
  具體步驟
  所在地法院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等法律規定立案受理;
  市中院根據指定管轄的程序規定,逐案作出指定管轄裁定,移送相互交叉管轄的法院審理。
  移送期限
  基層法院行政庭配合立案庭,認真做好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依法及時立案受理,併在立案後7日內逐案報請市中院指定管轄;
  中院行政庭指定專人負責,於收到指定管轄請示後7日內,逐案製作指定管轄裁定書,並將裁定書及案卷材料移送相互交叉管轄的法院,防止拖延時間。
  (原標題:信陽民告官案異地管轄抗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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